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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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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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财政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税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决策部署,加快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创新创业新趋势,通过发挥各方资源优势,加大推进力度,加快建设定位明确、功能完善、运作规范、效果良好的创业孵化服务平台,大力培育创新创业主体,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切实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的牵头作用,把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作为促进和帮扶劳动者自主创业的重要载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多渠道、多形式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重视调动社会资源和力量参与构建创业孵化和服务体系,促进创新创业和社会资本有效对接。

2.明确定位、突出重点。以服务初创者、初创企业和初创团队为基本定位,以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为重点对象,重点孵化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创新引领能力强、带动就业效果好的创业项目,搭建滚动利用、循环发展的创业孵化平台。

3.集成资源、完善链条。通过市场化运作和专业化服务,有效集成创业政策、服务和项目,整合利用各方资源,打造创新创业生态链,为孵化对象提供全链条增值服务。

4.优化管理、提升效能。引导创业孵化基地建立完善服务管理制度,加强运营管理团队建设,提升服务管理专业化水平。鼓励孵化基地拓展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孵化成功率和滚动发展水平。

(三)主要目标。

2015年,省和各地完成孵化基地建设的整体规划和政策体系构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速度与力度进一步加大。力争到2018年实现“一十百千万”目标:省建成1个综合性创业孵化(实训)示范基地;省市共建10个以上区域性(特色性)创业孵化基地;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政府主导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达到100个以上;带动一批社会化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达到1000家以上;年均孵化企业10000家以上,省、市、县(市、区)三级创业孵化体系进一步完善。全省创业孵化基地运行水平进一步提高,省通过综合评价、事后奖补等办法,每年评审认定一批省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带动创业孵化基地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指导各地积极创建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二、明确创业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

创业孵化基地应具备以下主要功能:

(一)孵化场地保障。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公共会议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

(二)创业培训(实训)与指导。组建或引进创业培训(实训)和创业指导师资队伍,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实训、经营管理指导、创业项目推介、政策指引和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三)商事业务代理。为孵化对象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事务代理服务。

(四)行政公共服务。提供工商、税务、社保、人才等“一站式”政务服务或政务服务代理功能,协助孵化对象申请各类扶持资金、享受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

(五)项目展示对接。提供展示交流空间,定期举办创业项目展示、创业沙龙、创业讲堂、项目路演等交流活动,促进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与创业项目对接。

以创新型、高新技术类企业(团队)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创业孵化基地,应具备创新技术支持功能,配备相应设备或与有关公共技术支持机构合作,提供创新技术试验和产品试制等服务。

三、多形式加快建设创业孵化基地

(一)加强政府投资建设。

1.各地要根据区域经济发展、产业布局以及促进就业创业的实际需求,统筹规划,通过新安排土地、新建物业或盘活闲置厂房、利用政府物业、共享学校场地等方式开展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2.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区域性(特色性)创业孵化基地。对经地级以上市政府规划建设、建设方案科学合理、产业支撑性好、带动就业潜力大、辐射示范效应强的区域性(特色性)创业孵化基地,省按《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5〕109号)有关规定给予资金支持。

政府投资建设的孵化基地有关管理服务支出,属于《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5〕109号)规定的“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扶持创业服务项目”的,可按规定在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鼓励社会投资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创业孵化服务载体,支持有条件的地区采取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投资方式建设。对满足本意见规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主要功能和基本条件的,由所在地市(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程序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授予相应牌匾,与其签订政府购买创业孵化服务协议,并按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落实创业孵化补贴等创业扶持政策。市(区、县、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和程序,由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公布(参考条件和程序见附件1)。

(三)积极利用各类资源。引导中小企业孵化基地、青年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以及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平台,拓宽服务对象,完善服务功能。对满足创业孵化基地主要功能和基本条件的,由所在地市(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程序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授予相应牌匾,并按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落实创业孵化补贴等创业扶持政策。

四、全面提升运行水平

(一)创新管理机制。

1.健全管理机制。对政府主导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各地可依托公共就业人才机构设立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组建或引进专业化管理团队,负责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运营管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认定的其他创业孵化基地,要指导其健全服务管理制度,加强运营团队建设,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

2.集成服务资源。各地要认真梳理政府各部门有关扶持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制作通俗易懂的政策指引,加强与创业咨询辅导、创业投融资、专业化事务代理、创新技术支持等各类社会创业服务资源的对接,打造集成创业政策和服务资源于一体的创新创业生态链,为孵化对象创新创业提供便利。

3.丰富创新创业活动。鼓励孵化基地举办各类创业大赛、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新创业活动,为投资机构与创新创业者提供对接平台。

(二)培育示范性基地。

1.各地级以上市对管理制度健全、发展前景良好、孵化效果明显的孵化基地,可认定为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由所在市按每个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评价和认定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制定并公布。

2.省每年结合资金预算和工作推进等情况,按照“优中选优、示范引领”的原则,组织评审认定一批省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并按每个5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省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评价和认定程序见附件2)。符合基本条件的孵化基地向所在地市(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中央驻粤、省直部门(单位)设立的创业孵化基地,可直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本意见下发前认定的省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可按照本意见规定程序直接向省厅申请重新评价认定。

(三)统一标识规范。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制度,逐步实现创业孵化基地规范化、标准化运作。省推动规范统一全省创业孵化基地标识。各地对政府主导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按照“XX市ZZ创业孵化基地”、“XX市YY县(市、区)ZZ创业孵化基地”字样统一命名并加挂牌匾。经省、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择优评定的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分别加挂由评定部门统一制作的“广东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XX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牌匾。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可设立“创业学院”。

五、加强监督管理

(一)加强日常管理。创业孵化基地应建立健全各项服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入驻创业实体的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各地要加强对创业孵化基地运行管理情况的日常巡查、监督指导、跟踪统计和宣传引导,定期开展创业孵化基地运行情况绩效评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建立信息统计制度,对各地孵化基地运营情况进行统计调度,定期通报工作情况。  

(二)规范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区域性(特色性)、省级和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奖补资金主要扶持已具备一定规模和发展前景的项目单位,采取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事后奖补,撬动各渠道资源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基地建设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场地购置、基础建设、设施完善、设备购置及基地运作管理等支出。区域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奖补资金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发布资金申报指南,组织各地申报,通过专家评审或集体研究等方式确定具体奖补单位,按程序拨付资金。

各地要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相关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管,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和工作台账,加快资金使用进度,优化资金支出结构,加强资金投入后形成的固定资产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追回财政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建立评估退出机制。各地要建立针对创业孵化基地的考核和退出机制,每年对孵化基地运行情况进行考核,通报各孵化基地的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和孵化成效。对不符合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和条件或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取消其创业孵化基地资格。

1.可孵化创业实体数量、创业实体入驻率低于规定标准,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2.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性质发生改变的;

3.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入驻时承诺的各项服务,1年被孵化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4.虚报创业统计数据,或伪造有关证明材料取得创业孵化基地资格的;

5.违法违规经营已被相关部门处罚的;

6.在申报、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中出现违规行为的;

7.出现其他应当取消创业孵化基地资格情形的。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规划、沟通协调和宣传引导。各地可根据省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文件,并做好基地建设、认定、指导、服务、监管和相关政策衔接工作,切实提升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水平。省将各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运行情况,作为落实创业政策、健全创业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纳入就业创业工作整体评价。

 

附件:1.市(区、县、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和程序

         (参考)          

      2.省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评价和认定程序

      3.创业孵化基地(市级/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认定申请表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2015911

附件1

 

区、县、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和程序

(参考)

 

一、基本条件

对具备本意见第二部分所列主要功能(即孵化场地保障、创业培训实训与指导、商事业务代理、行政公共服务、项目展示对接等),并达到以下基本条件的,可认定为“市(区、县、市)创业孵化基地”:

1.孵化基地运营单位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有相应的道路、停车、供电、供水、安全、消防、卫生、通讯、网络和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  

2.地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电子商务类、特色型创业孵化基地和高校等投资设立的非营利性孵化基地可适当放宽),可孵化创业实体数量达到30个以上。县(市、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电子商务类、特色型创业孵化基地可适当放宽),可孵化创业实体数量达到15个以上。场地作为孵化基地用途使用(租用)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者变相改变用途。

 3.有为创业者提供服务的管理服务机构和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有配套的创业服务和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管理服务流程规范,能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推介、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支持、跟踪扶持、协助就业创业相关补贴政策落实等服务。

4.发展前景良好,有明确具体的孵化周期,并建立相应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具有连续滚动孵化服务的功能,孵化项目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产业特色鲜明。

二、申请程序

符合基本条件的孵化基地,向市(区、县、市)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见附件3)及相关材料。

三、审核认定

    市(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按程序正式发文确认。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可参考以上基本条件和程序,制定市(区、县、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2

 

省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评价和认定程序

 

省结合资金预算和工作推进等情况,按照“优中选优、示范引领”的原则,每年组织评审认定一批省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

一、基本条件

省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申报对象须达到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被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具备本意见第二部分所列主要功能(即孵化场地保障、创业培训实训与指导、商事业务代理、行政公共服务、项目展示对接

)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和退出机制,拥有专职服务管理团队。

(三)创业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农业型基地面积不少于60亩,以电子商务、文化创意、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应用等科技含量较高、特色鲜明的孵化基地可适当放宽。

(四)创业实体入驻率达到60%以上,在孵创业实体近2均不少于30,提供的就业岗位近2年年均不少于150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60%

孵化基地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

(六)在申报、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过程中没有发生违规行为。

运营评价

以“突出绩效、强化示范”为导向确定评价要点,并结合实际适时调整完善。    

评价要点

类别

具体内容

基地管理

孵化基地管理制度完善程度与落实情况

孵化基地服务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

服务能力

孵化场地面积与可容纳创业实体情况

在孵创业实体数量占孵化基地可容纳创业实体总数的比例

孵化基地签约并提供相关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创业导师队伍情况

协助在孵创业实体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情况

孵化效果

孵化成功率

孵化基地滚动孵化水平

在孵创业实体的产值情况

社会贡献

在孵创业实体带动就业人数情况

孵化成功典型

具有创新性、示范性的管理服务措施

评价方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创业孵化基地运营评价具体标准,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价提出意见。

、认定程序

(一)申报。符合基本条件的孵化基地向所在地市(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接受申报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逐级上报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央驻粤、省直部门(单位)设立的创业孵化基地,可直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本意见下发前认定的省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可按照本意见规定程序直接向省厅申请重新评价认定。有关申报材料如下:

1省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推荐函

2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见附件3

3创业孵化基地运行管理绩效情况说明(含基地管理、服务能力、孵化效果、社会贡献等方面的情况);    

4创业孵化基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经营主体资格证明。

(二)审核评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组织专家评审、集体研究等形式,对照创业孵化基地运营评价要点和评价标准,形成孵化基地运营评价结果,并在组织开展实地复核的基础上,初步确定拟认定为省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名单。

(三)认定公布对拟认定为省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在省级媒体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行文批复,认定为“广东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并授牌,按规定落实相关创业扶持政策。   

四、其他

凡被认定满3个自然年的省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必须进行复评。在基地被认定后第三个自然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印发复评通知。复评合格的,3年内保留省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复评不合格或不参加复评的,取消其省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

附件3

创业孵化基地(市级/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

(参考文本)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运营管理机构

名称


地址


登记注册机关


主要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性质(选)

□机关  □事业  □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 □民办非企业单位

办公电话


手机


与场地提供方关系(选)

□自有  □租赁

□无偿使用

服务团队人数(人)


使用(租用)期限(选)

□永久 □    

可提供服务

(可多选)

□创业培训(实训)与指导

□孵化场地保障

□商事业务代理 

□行政公共服务

□项目展示对接 

□创新技术支持

□其他                    

创业孵化基地

    

名称


地址


申请层级(选)

□县(市、区)级 

□地市级

□市级示范性

□省级示范性 

基地特色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投入孵化面积(平方米)


运营时间(年)


可孵化创业实体数量(个)


已入驻创业实体数(个)


入驻率(%


基地内创业人员所办实体情况

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创业实体数(户)

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创业实体数(户)

2在孵创业实体年均数量(户)

2年均带动就业人数(人)





基地概况


主管部门或推荐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1.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可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实际调整完善。

   2.入驻率=(已入驻创业实体数量/可孵化创业实体数量)×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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