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多层次、全方位鼓励大学生开展创新和创业实践活动,规范和加强创业项目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充分调动大学生的创业积极性,提高创业能力和素质,根据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的相关规定以及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资助原则。自由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议、择优资助;培养能力、鼓励创新、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创业项目扶持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级管理的管理模式。
第三条 资金来源
(一)学校划拨的创业专项经费;
(二)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捐赠或资助的资金;
(三)延期入驻创业团队所缴纳的场租和管理服务费;
(四)实现盈利有资助能力的入驻创业团队捐赠资金。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创业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扶持资金的管理工作。管委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校团委、教务处、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财务处、审计处等单位负责人任委员。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人兼任。
第五条 扶持资金的评审机构为管委会组建的创业项目评审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为非常设机构,由校内外专家组成。其职责如下:
(一)对申报的创业项目进行论证、评估、答辩,确定资助项目建议名单。
(二)对资助的创业项目进行中期、结项评估。
第六条 扶持资金的管理机构为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职责如下:
(一)负责扶持资金使用的审核和发放。
(二)负责会同专家组、财务处、审计处对所扶持项目的进展、资金运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向管委会汇报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 扶持资金使用的审批机构为管委会。负责对扶持资金的使用进行最后审批;决定其它有关扶持资金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资助对象
第八条 资助范围
所申请创业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创新性,具备商业价值和市场前景。
(二)具有可操作性,符合市场需求。
(三)可以实现创业孵化。
(四)须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不得与各类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相抵触。
(五)已注册成立企业的,应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第九条 资助对象
(一)全日制本科生,在校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未满四年的毕业生。
(二)遵纪守规、诚实守信、无违纪违法记录。
(三)毕业生需按专业教学计划的进度安排修完相应课程,顺利毕业。
(四)在校生必须经所在学院审核推荐,研究生还需征得导师同意。
(五)创业团队自愿遵守中心的相关管理制度,并接受管理。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条 申请
(一)申请项目原则上应拥有一定数量的自筹资金。
(二)提交申请材料:《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创业项目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申请人(属团队创业的包括团队其他核心成员)简历、申请人身份证和学生证复印件以及与申请项目相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评审
(一)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确定符合资格的申请项目。
(二)专家组对符合资格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科技含量、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情况确定具体受扶持项目,扶持项目分一类项目、二类项目、三类项目三个档次,分别给予20000元、10000元、5000元的扶持。
(三)管委会根据项目评审专家组的意见进行审批。
(四)管委会对评审确定的拟扶持项目在全校范围公示5天。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后,获得资助的创业团队主要负责人应与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签署承诺书,保证创业团队提交的所有材料和信息真实可靠,保证创业团队经营活动不损害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的名誉和利益,承诺当创业团队实现盈利有资助能力时,向学校提供资助以便支持更多的学生创业。
第十二条 扶持资金每年申报两次。申报时间为每年的3月至5月、9月至11月,具体日期另行通知。特殊情况可随时申报。
第五章 经费使用
第十三条 确定扶持的项目,学校首批拨付25%扶持资金,项目中期检查合格后,再拨付25%扶持资金,项目结项审核合格后,拨付剩余的50%扶持资金。
第十四条 使用管理方式为分期拨款、拨款到人、专款专用。管委会办公室统一管理扶持资金,对获准立项的项目拨款到人,所拨款项由创业项目统一使用。扶持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财务规范。主要使用范围:购置办公用品、图书资料(超过100元必须附购物清单),创业项目复印费、打印费(超过50元必须附清单),创业项目宣传推广费,与创业项目有关的差旅费、咨询服务费、专利申请注册费,以及必要的会议费。
第十五条 管委会对项目的进展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内容如下:
(一)项目发展情况是否符合预期计划;
(二)扶持资金的使用是否合理;
(三)项目是否能够顺利进入创业孵化阶段。
第十六条 管委会对项目的进展进行结项审核。项目结项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结项报告;
(二)扶持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三)项目创业孵化或注册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创办企业后的产品(服务)样品、经济效益及带动就业情况。
第十七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学校终止扶持资金拨付和使用。
(一)项目申请人因健康、学业等原因不能继续开展创业项目。
(二)对扶持资金使用不合理或项目进展达不到预期的,责令项目在两个月内进行整改,经过整改仍然不符合要求。
(三)项目中期检查或结项审核不合格。
(四)超过期限,创业项目未完成结项。
(五)项目申请人自行提出终止项目。
第十八条 对于截留、挪用和擅自改变资金使用用途以及其它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及有关规定追回资助资金并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十九条 经费遵循“无偿支持、道德回报”的原则,鼓励创业成功者采取回访母校、捐赠经费或通过其他形式回报学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