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种创造性活动,增强创新意识,培养创新精神,提高创新和实践能力,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在根据《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创新教育学分实施办法》(广外大教〔2002〕26号)给予创新教育学分奖励的基础上,参照本规定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三条 本规定所述学生除特殊说明外,是指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 学校每年从本科生学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经费设立学生创新奖专项奖励基金,每年从教务处教研经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经费设立指导教师专项奖励基金,由校团委负责管理,用于参加校外各级各类比赛学生和指导教师的奖励、工作量补贴、差旅费及相关组织费用。
第五条 学校对各项奖励的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
第二章 学生参加校外比赛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生个人参加校外各级各类比赛前,须持相关的比赛材料(如邀请函或比赛信息等)由学院签署意见,属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要报校团委备案,属研究生的要报研究生部备案,经批准参赛的方可适用本规定。若未经学校同意或非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身份自行参赛,则不适用本规定,在比赛中出现的任何问题责任自负。
第七条 由学院负责组织学生参加的校外各级各类比赛,参赛计划、预算须先报校团委(或研究生部)备案,经批准后方可参赛,否则不适用本规定。
第八条 由学校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学生参加的校外各级各类比赛,参赛计划、预算须先报学校主管领导,经批准后方可参赛。
第九条 学生个人参加及由学院负责组织学生参加的校外各级各类比赛,参赛选手所需交通及住宿费用(仅限决赛时所支付的部分),由学校和所在学院各承担50%;由学校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学生参加的校外各级各类比赛,参赛选手所需交通及住宿费用由学校(从学生创新奖专项奖励基金或该项活动专项基金中)报销;若主办单位已承担交通及住宿费用,学校则不再支付。
交通费最高按火车硬卧标准,住宿费最高按90元(特殊地区130元)/人/天的标准报销,交通及住宿费用超标部分自负。
第十条 学生参加校外各级各类比赛的级别根据组织机构级别来界定(不含体育类比赛):
(一)省级行业机构比赛是指省(或省会城市)级行业机构(含学术机构)组织的比赛(分A级和B级,A级指行业协会组织的比赛、B级指其它单位举办的邀请赛或面向全省或省会城市举办的比赛);
(二)市级比赛是指市直属机关负责或联合组织的比赛;
(三)区域性行业机构比赛是指区域(含几省市)性行业机构(含学术机构)组织的比赛(分A级和B级,A级指行业协会组织的比赛、B级指其它单位举办的邀请赛或面向部分地区举办的比赛);
(四)省级比赛是指省直属机关负责或联合组织的比赛;
(五)全国性行业比赛是指全国性行业机构(含学术机构)组织的比赛(分A级和B级,A级指行业协会组织的比赛、B级指其它单位举办的邀请赛或面向全国举办的比赛);
(六)国家级比赛是指中央国家机关负责或联合组织的比赛。
上述各级比赛的参赛单位或选手原则上要达到10个以上(含10个)。
第三章 奖励种类和表彰方式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创新奖”,根据取得成绩的不同情况,分别设立以下奖项:
(一)学术科技竞赛奖;
(二)学术科技成果奖;
(三)文学创作奖;
(四)艺术成就奖;
(五)体育成就奖;
(六)社会工作成就奖。
第十二条 学校对获奖个人或集体的表彰方式有授予荣誉称号、通报表扬、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四章 评选对象和奖励标准
第十三条 学术科技竞赛奖评选对象和奖励标准
评选对象:获各类学术科技、学业知识与技能比赛省级行业机构或市级二等奖以上、区域性行业机构或省级三等奖以上、全国性行业机构或国家级优胜奖以上者。
奖励标准:
比赛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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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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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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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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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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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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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行业机构B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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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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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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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行业机构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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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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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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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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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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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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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行业机构B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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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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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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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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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行业机构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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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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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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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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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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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
|
1500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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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行业机构B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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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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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
1000
|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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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行业机构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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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
|
2500
|
1500
|
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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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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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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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
|
2500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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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学术科技成果奖评选对象和奖励标准
评选对象: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必须署名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正式出版学术著作、发表有学术价值论文,或取得其他学术科技成果者。
研究生按照《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研究生学术成果奖励办法》(广外大研〔2006〕7号)执行。
奖励标准:
学术科技成果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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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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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出版学术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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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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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核心期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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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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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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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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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技发明活动中,获得较高科技含量专利、出版译著或其他在学术科技领域取得足以获得学术科技成果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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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以上标准或第十三条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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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合作取得学术科技成果的,其奖金按以下比例分配:2人合作完成的,分配比例为6:4;3人合作完成的,分配比例为5:3:2。
第十五条 文学创作奖评奖对象和奖励标准
评选对象:创作文学作品(小说、诗歌、散文、报告文学、杂文等)并正式结集出版者。
奖励标准:视作品的字数、文学水平、影响程度和出版社层次等,分别给予奖励2000、1500或1000元。
第十六条 艺术成就奖评奖对象和奖励标准
评奖对象:在市级或省级行业机构比赛中,获得前三名者;在省级及其以上比赛中,获得前八名者。
奖励标准:
比赛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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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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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
(或第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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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或第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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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或第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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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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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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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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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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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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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或省级
行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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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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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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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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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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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或区域性行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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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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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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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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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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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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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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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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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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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或全国性行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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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
|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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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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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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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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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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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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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体育成就奖评奖对象和奖励标准
评奖对象:在市级或省级行业机构比赛中,获得前三名者;在省级及其以上比赛中,获得前八名者。
奖励标准:
比赛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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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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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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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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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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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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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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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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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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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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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大学生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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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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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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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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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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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大学生
单项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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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
|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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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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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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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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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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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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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大学生单项比赛、省大运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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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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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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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
600
|
500
|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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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大学生单项比赛、全国大运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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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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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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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
|
2000
|
1500
|
1200
|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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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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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社会工作成就奖评选对象和奖励标准
评奖对象:在省级以上部门组织的活动中,担任社会工作或组织、策划社会活动,为组织活动做出较大贡献,或为学校赢得较好社会声誉并获得荣誉称号的个人及集体。同时,获奖的个人必须学习目的明确,刻苦好学,较好地处理学习与工作或活动的关系,获奖之前各学期考试考查科目全部合格。
奖励标准:获社会工作成就奖的,国家级个人颁发3000元,集体颁发6000元;省级个人颁发1000元,集体2000元。
第五章 评审机构和程序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生创新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和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正副主任,校团委、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部、财务处、体育部等单位负责同志及教师和学生代表任委员。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校团委,具体负责学生创新奖评审的日常工作,秘书长由校团委负责人兼任。
第二十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创新奖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学院院长和党总支书记任正副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干部和学生干部代表组成,具体受理学生的申请,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评审工作每学期开展一次,特殊情况可进行专项颁奖表彰。
第二十二条 评审程序
(一)申报:在每学期第十六周之前,由符合获奖条件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创新奖申报审批表》一式二份,连同成果样板、论文原件、批准参赛证明、获奖证书等材料作为附件一并上报到学院评审小组。
(二)初评:由学院评审小组对学生的获奖申请进行初审,在《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于第十六周统一报送校团委。
(三)审定:由学校评审委员会组织审定评奖结果。
(四)公示:由学校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将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五)决定:对公示无异议的评奖结果,在学期结束前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进行表彰。《申报审批表》存入获奖者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除学术科技成果奖、文学创作奖、社会成就奖以外,参赛的个人项目获奖,按照第四章所列的相应奖励标准颁发奖金;参赛的集体项目获奖,有2-3人参加的,奖金为个人项目相应标准的2倍;有4-5人参加的,奖金为3倍;有6-8人参加的,奖金为4倍;有9-12人参加的,奖金为5倍:有13-17人参加的,奖金为6倍;有18人以上(含18人)参加的,奖金为8倍。
如活动(竞赛)主办方已发报酬或奖金,学校授予荣誉称号,报酬或奖金低于相应奖励标准的学校予补足差额。
同一项目或成果在多次竞赛中获奖,只按最高档次标准奖励一次。
第二十四条 获奖的成果如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学校撤销其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视行为性质和情节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一年内取消其评奖资格。
第六章 指导教师的管理及奖励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加校外比赛的指导教师,由负责组织参赛的部门(学院)选聘,并报校团委备案;涉及指导教师工作量和组织费用的须将预算报校团委审批,该项活动已设专项经费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指导教师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有指导学生比赛(活动或作品)的水平和能力,深入学生,尽心指导,教书育人,重视对学生进行科学思想、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的培养,取得较好的指导效果。对于虽担任指导教师,但不履行指导职责或指导效果不佳的,可不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指导教师工作量的计算方法:
指导学术科技竞赛的,按经批准的指导学时数计算。
指导学术科技作品的,每指导一篇作品计7学时。
指导学生体育和艺术类活动或比赛的,按照《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体育和艺术第二课堂教学工作量的暂行规定》(广外大校〔2001〕113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教师指导学生获得省级以上奖项的,学校给予以下奖励:
(一)通报表彰;
(二)颁发证书和奖金:指导教师的奖金按所指导学生获得总奖金的三分之一计发;领队按指导教师奖励金额的三分之一计发。
同一项目或成果获多项奖励,只按最高档次标准奖励一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其他有创新表现或取得突出成绩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其他相关规定如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活动管理及奖励条例》(广外大校〔2003〕10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